(2015)江民初字第2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宁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初字第2519号原告宁某。委托代理人韦占龙,柳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某负担。本院多预收的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宁某。审 判 员 覃柳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覃欧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