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任连成与李振海排除防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连成,李振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汤民初字第00405号原告任连成,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被告李振海,男,1949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连成与被告李振海排除妨碍害纠纷一案中,经查:原告任连成主张其宅基地南北长29.6米,被告侵占原告宅基地与被告交界处土地东西长18米南北宽1米多,将原告中的玉米苗刨掉,造成损失500.00元。而被告李振海对争议宅基地权属有异议,此事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土地使用权纠纷,依法应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被告双方所争议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不明,双方均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所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属。综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连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予以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忆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