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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非诉行审字第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梁民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通非诉行审字第0029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新金路卫业大楼内。法定代表人张武军,主任。被执行人梁民。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梁民非法行医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平审判员  何毓飞审判员  张筱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