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周胜与重庆希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胜,重庆希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11510号原告周胜,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高建兰,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希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3号金岗大厦16层4-1,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崔丽娟,重庆希克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羡一粟,男,重庆希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胜与被告重庆希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胜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恒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