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裕非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石家庄市第二医院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石家庄市第二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裕非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建设南大街188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宏,主任。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第二医院,地址石家庄市新华区华西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赵增毅,院长。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石卫医罚字(2014)第H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对被执行人石家庄市第二医院进行检查发现该院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其《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石卫医罚字(2014)第H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贰仟元的行政处罚。责令其将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河北银行各营业网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由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处罚卷宗的复印材料。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使用1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据此申请执行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及其《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石卫医罚字(2014)第H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未提起行政诉讼,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石卫医罚字(2014)第H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利军审判员 宋 玮审判员 孔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