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6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付玉龙与刘占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玉龙,刘占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507号原告付玉龙,男,1949年2月9日出生。被告刘占山,男,1960年3月9日出生。原告付玉龙与被告刘占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占山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玉龙诉称:我与被告均系北京市平谷区×镇×村(以下简称×村)人,两家前后院居住,我家居前,两家均走西门,两家宅院西侧是一条南北向官过道。2011年被告在其大门口建了2米长的门坡,2014年春天,为其进出方便,被告将其房屋西侧公共流水排水沟墁上砖块,堆放了石子等杂物,严重影响我家宅院排水。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清除堆放在其房屋西侧过道以西排水沟内的砖块和杂物,不得影响我排水。被告刘占山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村村民,两家南北相邻居住,原告家居南。两家均走西门,西门外为一条地势南高北低的南北向的过道,过道西侧留有排水沟。被告在其大门前修建了近2米长的门坡,并将其门前流水沟填平、堵死,影响原告家正常排水,为此原告于2011年6月23日将被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拆除其门坡,并将影响原告排水的水沟打通。在该诉讼中,经本院调解,被告将排水沟清理干净并用砖块垫起棚上,原告表示接受但同时指出,如以后因车辆碾压导致排水沟堵塞其将再次起诉,被告则表示如排水沟因其所垒砖块引起堵塞,其不再垒建,并将排水沟完全清除,原告因此而撤诉。根据原告陈述,2014年春,被告再次将该排水沟堆上砖块、石子等杂物。经现场勘查,该排水沟确实以砖块、石子等杂物堆平,影响原告家正常排水。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现场照片,(2011)平民初字第03598号卷宗材料,身份证明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不动产相邻各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排水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房屋西侧地势南高北低,该处过道以西的排水沟作用在于正常排水,现被告将该排水沟堵死势必影响原告家正常排水,其做法于法无据,应予清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占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堆放在其房屋西侧过道以西排水沟内的砖块和杂物清除,不得影响原告付玉龙正常排水。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刘占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张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