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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杨启鸿、徐素珍与管伟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管伟英,杨启鸿,徐素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管伟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启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素珍。上诉人管伟英因与被上诉人杨启鸿、徐素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民初字第008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管伟英上诉称:上诉人居住在苏州市姑苏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苏州市虎丘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管伟英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