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5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康会定与齐玉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576号申请执行人:康会定,男,生于1971年4月15日。被执行人:齐玉龙,男,生于1997年3月15日。齐玉龙与康会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康会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齐玉龙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清偿案件执行款18061.50元。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齐玉龙自动履行全部案件执行款。现判决书中第四项已全部履行完毕。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4)陇民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涛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