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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杜永秋与杜秋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10号原告:杜永秋,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799X。被告:杜秋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公民身份号码:×××8136。委托代理人:蔡峰基,广东正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主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永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8元,由原告杜永秋负担。审判员  廖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莫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