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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明亿与被执行人姜建南、滕建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亿,姜建南,滕建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王明亿,男,土家族。被执行人姜建南,男,汉族。被执行人滕建珍,女,土家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明亿与被执行人姜建南、滕建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建南、滕建珍应该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明亿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被执行人姜建南、滕建珍一直未履行,现因被执行人姜建南、滕建珍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张定民一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才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