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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执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李金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当执字第00331号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红春。委托代理人:徐东武。被执行人: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志贵。被执行人:李金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李金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安徽省顺源轮船运输有限公司、李金梅欠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扬子航道工程有限公司的船舶打捞费用345014元,由被执行人李金梅用其所有的“皖马货0869号货船”的拆解补偿等款项抵偿。在船舶的拆解过程期间,该案暂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涂县人民法院(2015)当民二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之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刘民俊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庆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