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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益润与陈茂,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益润,陈茂,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7693号原告陈益润,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茂,男,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精表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22489090-3。法定代表人刘长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益润、被告陈茂、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益润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益润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益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益润撤回对被告陈茂、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益润负担(已纳清)。审判员  张春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