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与李永东,唐世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唐世英,李永东,重庆百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1162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大道21号。负责人欧建成,行长。被告唐世英,女,1978年5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被告李永东,男,1977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被告重庆百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号2单元30-1号。法定代表人何浩。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诉被告重庆百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唐世英、李永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限期交纳诉讼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在限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自动撤回诉讼处理。审判员 帅明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