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调民二初字第00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铁煤集团多种经营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铁煤集团多种经营华兴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二初字第00085号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小区。法定代表人:那崇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毅,系该公司销售部长。被告:铁煤集团多种经营华兴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南岭街。负责人:李树忱,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冠卿,系铁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铁煤集团多种经营华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铁煤集团多种经营华兴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30元,由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金源塑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郝艳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