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民初字第044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联梅与朱宗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法民初字第04481号原告吴某某,女,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被告朱某某,男,198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朱某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金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