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红卫与王娟凯、王俊业、郭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1432号原告王红卫,男,汉族。被告王娟凯,男,汉族。被告王俊业,男,汉族。被告郭朝俊,男,汉族。原告王红卫诉被告王娟凯、王俊业、郭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卫、被告王俊业、郭朝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娟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3日被告王娟凯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被告王俊业、郭朝俊对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4月,被告王娟凯偿还过利息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娟凯推拖不付,被告王俊业、郭朝俊拒不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2015年5月13日前的利息11800元、以后利息继续计算。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借条一份,证明被告王娟凯向原告借款,并由被告王俊业、郭朝俊提供担保的事实。被告王俊业辩称,本人给被告王娟凯提供的担保有期限,现在已经到期并更换过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王俊业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郭朝俊辩称,本人给被告王娟凯的担保已经到期,已经更换过担保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郭朝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娟凯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13日被告王娟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现金贰万元(20000元)利息3分,月息计(陆佰元)。借款人不还此借款和利息必须由担保人还此借款和利息,借款人王娟凯。担保人王俊业、郭黑汉”。原告认可被告王娟凯2015年4月偿还过利息5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王娟凯推拖不付,被告王俊业、郭朝俊拒不履行保证责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2015年5月13日前的利息11800元、以后利息继续计算。庭审中,被告郭朝俊认可其与借条上署名的郭黑汉系同一人;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另查明,2013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以内贷款基准利率为5.6%。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王娟凯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有被告王娟凯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原告要求被告王娟凯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3%支付2015年5月13日前的利息11800元并继续计算之后的利息,超出了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且被告已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其利息应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文内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俊业、郭朝俊在借款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王俊业、郭朝俊辩称,其给被告王娟凯提供的担保已经到期并更换过担保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因二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娟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红卫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从2013年9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王红卫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二、被告王俊业、郭朝俊对被告王娟凯的上述还款付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5元,由被告王娟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生代理审判员 姚 兰人民陪审员 岳淑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