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袁某甲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甲,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205号原告:袁某甲,男,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公民身份号码:×××4239。被告:黄某,女,汉族,住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3529。原告袁某甲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甲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儿子袁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儿子袁某丙。从相识到婚后两年,原、被告的感情是比较稳定的,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家庭负担重,原告只能外出打工。在外出打工的两年里,原告逢年过节都会回家,但不知道为什么被告与原告的感情慢慢变淡,对原告不理不睬。2003年,被告借外出打工为由离开了家,就一直下落不明。直到现在十多年过去了,被告没有回过家,也没有联系过原告和家人。原告一人照顾原、被告的两个孩子,原、被告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一切都是原告一人承受着。两个儿子从小和原告一起生活,直到现在长大成人。被告未尽到一个作为母亲应尽的义务,无情地丢下两个孩子离���了家。这种痛苦的生活,原告已经厌倦了。原告也尝试联系被告和她协议离婚,但一直没有联系上。现在这段婚姻名存实亡,只差法律程序了。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判令婚生儿子袁某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被告黄某既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相识,后双方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袁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袁某丙。××××年××月××日,原、被告自愿到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3年左右,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被告离开原告的家庭,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5年7月29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另外,原、被告生育的儿子袁某丙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每月有一定工资收入。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已分居生活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据充足,本院予以准许。由于原、被告生育的儿子袁某丙现已成年并参加工作,每月有一定工资收入,因此不存在由原、被告抚养的问题,故原告请求袁某丙由其抚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袁某甲与被告黄某离婚;二、驳回原告袁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胜龙人民陪审员 黄子欣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用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