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台法执字第6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黄精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台法执字第607-1号被执行人黄精勇,男,1975年8月11日出生。台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执行人黄精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台法刑初字第6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黄精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罚金3000���及非法得款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7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及非法得款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向台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台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台山市国土资源局、台山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及台山市银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江台法执字第60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线索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黄小英审判员 李忠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