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南莱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河南莱源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1397号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平。委托代理人:王翰丹、金克云。被告:河南莱源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莱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2元,减半收取1331元,由原告浙江苏高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怡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黄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