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福建正德有机板材有限公司、谢家铭等与王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异字第219号异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福建正德有机板材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正德有机板材厂区)xx。法定代表人方德钿。申请执行人谢家铭,男,197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x路xx巷**号,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王戬,男,196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2015)佛顺法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正德有机板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及(2015)佛顺法执字第9827号申请执行人谢家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拍卖被执行人王戬名下房产所得执行款504000元进行财产分配。异议申请人福建正德有机板材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暂缓执行款的分配。本院依法立案审理。其后,异议申请人福建正德有机板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异议申请人福建正德有机板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申请人福建正德有机板材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刘学弟审判员 贾俊艳审判员 刘舒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尤惠霜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