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民初字第1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汪雨婷与嘉善伯宫休闲浴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雨婷,嘉善伯宫休闲浴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民初字第1605号原告:汪雨婷。委托代理人:王惠明、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善伯宫休闲浴场。经营者:陆美香。本院在审理原告汪雨婷与被告嘉善伯宫休闲浴场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雨婷撤回对被告嘉善伯宫休闲浴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汪雨婷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俊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