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商永海、尹秀华与陈卫善、陈玉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永海,尹秀华,陈卫善,陈玉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桓民初字第861号原告:商永海,男,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受害人商某之父。原告:尹秀华,女,1967年11月26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系受害人商某之母。委托代理人:毕德刚,山东法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商永海、尹秀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陈卫善,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告:陈玉善,男,1965年9月2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委托代理人:祝涛,淄博张店新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被告陈卫善、陈玉善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号。负责人:邵立,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娜,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宿舍。原告商永海、原告尹秀华与被告陈卫善、被告陈玉善、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淄博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永海、尹秀华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毕德刚,被告陈卫善与被告陈玉善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祝涛,被告太平财险淄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商永海、尹秀华诉称,2015年3月18日20时45分许,商某无二轮摩托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294省道中心护栏西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巨明路路口处,撞至陈卫善驾驶的顺巨明路由西往东进入路口的鲁C×××××号小型轿车右前门处,致商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商龙奇受伤,商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商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卫善负事故次要责任,鲁C×××××号小型轿车在太平财险淄博公司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0000元,被告太平财险淄博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陈玉善、陈卫善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陈卫善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无异议,原告诉求,请求法庭依法处理。鲁C×××××号小型轿车的注册车主系被告陈玉善,实际车主系陈卫善,2012年5月10日陈玉善将涉案车辆转让给被告陈卫善,涉案车辆的投保人系被告陈卫善。该车在太平财险淄博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陈卫善先行支付给受害人商某医疗费5000元和丧葬费24000元。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原因是因受害人商某未满18周岁无证驾驶无号牌车辆超速逆行等多项违法行为造成,被告陈卫善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合理的费用。被告陈玉善辨称意见同被告陈卫善。被告太平财险淄博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和责任划分无异议,涉案车辆鲁C×××××号小型轿车在被告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同意依法赔偿。对案件受理费和鉴定等其他间接费用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8日20时45分许,商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顺294省道中心护栏西由南往北逆向行驶至巨明路路口处,撞至陈卫善驾驶的顺巨明路由西往东进入路口的鲁C×××××号小型轿车右前门处,致商某及二轮摩托车乘坐人商龙奇受伤,商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造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5年4月1日,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作出淄公交(桓)认字(2015)第201504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卫善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商龙奇无责任。鲁C×××××号小型轿车的注册车主系被告陈玉善,2014年10月28日陈卫善为该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淄博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陈卫善先行垫付给原告29000元。2012年5月10日陈卫善与陈玉善签订协议,陈玉善将车辆卖给陈卫善,价格40000元。双方还对车辆过户、发生事故费用负担等作了约定。原告商永海系受害人商某之父,原告尹秀华系受害人商某之母。经审核,原告商永海、尹秀华因涉案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为:1、医药费36896.80元。两原告提交桓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收费单据、用药明细等证据,主张受害人商某因事故受伤支付医疗费36896.80元。三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2、护理费960元。两原告提交商永海、尹秀华身份证,主张受害人商某住院6天,按照两人护理,护理费标准100元/天,共计1200元。三被告经质证认可住院期间两人护理,但辩称护理费按照80元/天予以计算。经本院审查,三被告辩称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信。两原告应得护理费为960元(计算办法:住院6天×2人×80元/天)。3、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受害人商某住院6天,按照30元/天计算。4、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两原告提交事故认定书、商某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商永海的房屋产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取暖费单据等证据,主张商某生前在城区居住满一年以上,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584440元。三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故本院确认死亡赔偿金为584440元(计算标准:2014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29222元/年×20年)。5、丧葬费25119元。两原告提交受害人商某尸检报告、火化证等证据予以证明。三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6、尸检费500元。两原告提交单据予以证明,三被告经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7、处理丧葬人员误工损失费900元。本院酌情支持900元。8、交通费200元。本院酌情支持200元。以上费用共计649195.80元。上述事实,有两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桓台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收费单据、用药明细、商永海与尹秀华身份证、商某尸检报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死亡注销证明、商永海的房屋产权证、物业公司出具的证明、取暖费单据、单据;被告陈卫善提交的协议书、收到条、保险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桓台大队对涉案交通事故作出的淄公交(桓)认字(2015)第201504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适当,各方当事人均不持异议,可作为本案的依据。被告太平财险淄博公司作为鲁C×××××号小型轿车的保险人,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对涉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商永海、尹秀华所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的部分由陈卫善作为侵权人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玉善虽系涉案车辆的注册车主,但其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涉案事故其他伤者商龙奇需受偿,故被告太平财险淄博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应赔偿原告商永海、尹秀华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5370.24元{计算办法[(商某的费用:医疗费3689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商龙奇费用:医疗费31274.7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商某费用:医疗费3689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10000元};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损失费、交通费合计104579.02元{计算办法:[(商某费用:护理费960元+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5119元+交通费200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损失费900元)]÷[(商龙奇费用:护理费7440元+残疾赔偿金23764元+交通费500元)+(商某费用:护理费960元+死亡赔偿金584440元+丧葬费25119元+交通费200元+处理丧葬人员误工损失费900元)]×110000元};共计为109949.26元。被告陈卫善应承担的原告商永海、尹秀华损失费用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损失费、鉴定费等共计161773.96元{计算办法:[商某费用:649195.80元-109949.26元(交强险赔偿)]×30%}。与其先行垫付给原告的款项29000元相互抵减后,被告陈卫善仍需赔偿原告商永海、尹秀华款项为132773.96元。依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受害人商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鉴于此,两原告商永海、尹秀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商永海、尹秀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人员误工损失费、交通费等共计109949.2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卫善赔偿原告商永海、尹秀华错误!链接无效。三、驳回原告商永海、尹秀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商永海、尹秀华负担645元,被告陈卫善负担5155元;保全费120元,由被告陈卫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云霞人民陪审员 张作信人民陪审员 成方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邢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