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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四民初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刘世学与四平市实验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学,四平市实验林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四民初字第122号原告:刘世学,男,满族,1945年8月6日出生,农民,住四平市铁东区。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法定代表人:朱景林,场长。委托代理人:毛艳华,吉林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世学诉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世学及委托代理人褚维英,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的委托代理人毛艳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世学诉称:原告系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兴村一组农民,自1983年起依据国家政策在新兴村一屯南山坡地造林,1990年12月2日四平市铁东区政府经验收,发给原告经济林林权执照,面积4亩、200株,有林权证为证,该林地一直由原告经营。2015年春天,被告派雇佣的临时工强行到原告林地树空栽榛子树,原告阻止不了,原告便在树空种了4亩半玉米,同年7月3日被告雇人将原告所种玉米全部砍掉,给原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其中化肥款1100元、犁杖人工900元、农药120元、种子360元、玉米损失8400元、间苗人工费300元)。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四平市实验林场辩称:原告所持有的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1990年12月2日颁发的林权执照(四东字0500号)已被注销,该林权执照没有法律效力。我单位砍伐的林地与原告林权证上的林地不是同一块林地,我单位砍伐的是属于管理权限范围内的2.7亩林地里的农作物,我单位经林业局授权,具备执法资格。有权处理干扰阻碍造林及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因此,我单位不涉及本案原告的赔偿问题,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开庭审理时,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被告质证意见是:无异议。2、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兴村民委员会、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林业站证明材料,证明新兴村1组刘世学在集体山或小队老果园上栽植树木,管辖权归山门林业站。乡镇林业站对村集体林地、集体果园、集体荒山、荒地有监督管理指导的权限及义务,权属属于村民委员会,特此证明。被告质证意见是:有异议。这份证明里两个出证单位在一张纸上,不符合证据规定,另应有书面资料证明所要证明的情况。不应以说明的方式证明。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1990年12月2日颁发的林权执照(四东字0500号),证明原告刘世学在山门镇新兴村一屯南山大坡地享有经营4亩经济林的权限。被告质证意见是:有异议。从林权证上看,是林木的所有,并非林地的所有权,内容不真实,面积与实际不符。时间也不对,我有证据证明该林权证已被注销了。4、吉林省集体林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证明可以兼种粮食作物。被告质证意见是:有异议。该规定不适宜本案使用。5、照片8张,证明该林地是原告刘世学的,刘世学在林地种植玉米,为此支付种子、化肥、农药等费用,另外还有收益等费用,合计经济损失11180元。被告质证意见是:有异议。据我了解,该林地上没有杨树,栽种的是山楂树。该证与本案无关。对于赔偿请求不同意,该地已于今年2月份由林场收回了。四平市实验林地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四平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2日林权证书(编号:270001),证明该林权证持有人系四平市实验林场,在山门镇享有经营面积为9.437公顷林地,森林总蓄积量为398.522立方米。其中包括林业表、原告林地的位置、小班档案卡片、国有林地认证书等。原告质证意见是:证明不了与原告有关、位置不清,否认不了铁东区1985年发的林权证书。2、林场职工工资田、对外承包林地果园、复合经营情况调查表四,证明原告刘世学承包被告单位林地面积为2.7亩,林地位置在山门镇徐家南山,该地原承包人系原告女儿刘丽娟。原告质证意见是:这是被告自己做的表,我不承认。四平市实验林场2015年2月5日通知,证明四平市实验林场书面通知原告刘世学,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林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由于你所承包的国有林地我场将于今春还林,今后不再对你承包。凡是出现抢种或干扰阻碍造林及破坏林地等现象的,我场将依据《森林法》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特此通知。当时原告刘世学在通知上签字。原告质证意见是:与我无关,不是同一块地,现在那块地由孙西田种呢。4、四平市实验林场2015年7月30日情况说明,证明新兴村村民刘世学种植玉米的地块属四平市实验林场国有林地,自2012年始至2015年止未交纳承包费用,交纳承包费用通知单每年都有我场管片林政员杨福、金玉平送达本人,村民刘世学2012年至2015年共欠缴我场林地承包费3024.00元,特此说明。原告质证意见是:林场年年给我下单子,但我没交过,因为与我无关,国家还给我钱呢,我凭啥给你们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兴村一组农民,自1985年起依据国家政策在新兴村一屯南山坡地造林,1990年12月2日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经验收,颁发给原告经济林林权执照,林地面积4亩、200株,林种为经济林,树种为山楂。林权所有者为原告刘世学,该林地一直由原告经营。另查明,四平市人民政府于1994年3月2日颁发给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林权证书(编号:270001),林权所有者为四平市实验林场,林地所在地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林地经营总面积9.437公顷,森林总蓄积量398.552立方米,其中包括有林地6.228公顷、未成林504.6公顷、灌木林地421公顷、苗圃用地14公顷、宜林地1.104公顷、非林地60公顷。再查明,原告刘世学承包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在山门镇徐家南山林地面积为2.7亩,该林地原承包人系原告的女儿刘丽娟。2015年2月5日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四平市林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方案》的精神,给原告刘世学送达了书面通知,告知刘世学你所承包的国有林地将于今春还林,今后不再对你承包。当时,原告刘世学在通知上签名。嗣后,原告刘世学在该林地树空种植了玉米,被告以干扰阻碍造林为由予以砍伐。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新兴村民委员会、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林业站证明材料、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于1990年12月2日颁发的林权执照(四东字0500号)、照片8张;有被告提供的四平市人民政府1994年3月2日林权证书(编号:270001)、林场职工工资田、对外承包林地果园、复合经营情况调查表四、四平市实验林场2015年2月5日通知、四平市实验林场2015年7月30日情况说明及其他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案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世学要求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是否合理?根据原告的诉请、被告的答辩及双方举证、质证情况,结合卷中现有的证据材料,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告刘世学要求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不合理。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所有的2.7亩林地属实,被告根据国家林业政策精神已向原告送达了书面通知,要求原告退耕还林,今后不再对其承包,但原告未经被告同意,擅自在其承包林地内种植玉米,违反了有关林业政策规定,被被告予以砍伐,被告砍伐原告玉米未履行相关的行政处罚审批手续,该行政处罚存在侵权行为。但鉴于本案原告诉请的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未经评估、鉴定部门进行市场价值评估鉴定,且原告又未能向法庭提供该经济损失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无法确认,据此,原告刘世学要求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世学要求被告四平市实验林场赔偿其直接经济损失1118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刘世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学文审 判 员  陈 青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闫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