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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成林与田波、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林,田波,朱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48号原告王成林。被告田波。被告朱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林诉被告田波、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波、朱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成林负担。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