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成林与田波、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林,田波,朱桂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348号原告王成林。被告田波。被告朱桂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林诉被告田波、朱桂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成林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田波、朱桂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原告王成林负担。审判员 龚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