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陈楚文走私普通货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现住广东省广州市。2014年9月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三看守所。辩护人吴里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刑诉(2015)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旭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吴里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经营的购够网的链接竞拍日本雅虎网上销售的洋酒。为达到不缴纳关税的目的,被告人陈某甲在该网站填报洋酒邮寄入境的包裹信息时,将其所购洋酒伪报为茶壶、瓶子等品名并低报价格。日本j-j-商事株式会社根据被告人陈某甲在网站上填报的虚假包裹信息打印发货单,将其所竞拍的洋酒从日本邮寄入境。被告人陈某甲收到上述洋酒后通过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春日百货商行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手法走私洋酒180票,共计2040瓶,货物价值人民币2593362.8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83761.7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意见:1、陈某甲走私洋酒行为并非独自所为,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和胡某有参与,并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甲只是从犯。2、起诉书指控陈某甲走私洋酒180票,共计2040瓶,其中429瓶在海关即被扣押,陈某甲并未收到货物,应从偷逃税款中予以扣除。3、陈某甲主观恶性不大,属初犯,且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至9月间,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经营的购够网的链接竞拍日本雅虎网上销售的洋酒。为达到不缴纳关税的目的,被告人陈某甲在该网站填报洋酒邮寄入境的包裹信息时,将其所购洋酒伪报为茶壶、瓶子等品名并低报价格。日本j-j-商事株式会社根据被告人陈某甲在网站上填报的虚假包裹信息打印发货单,将其所竞拍的洋酒从日本邮寄入境。被告人陈某甲收到上述洋酒后通过其经营的广州市越秀区春日百货商行销售牟利。经查,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上述手法走私洋酒180票,共计2040瓶,货物价值人民币2593362.8元,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983761.7元。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其向本院退缴应缴税款50万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书证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0年第43号、2014年第56号公告,证实:海关对个人邮寄物品进出境、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物品监管工作的有关规定。个人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2、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诉讼代表人保证书,中山市工商局的企业档案资料,证实: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及注册相关情况。3、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日本j-j-商事株式会社于2014年3月19日签订的服务协议(跨境电子商务技术支持服务),内容:日本j-j-商事株式会社负责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和管理,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服务器平台须自行保管密码,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不负责服务器的安全与维护。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为日本j-j-商事株式会社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提供服务:客户求供信息收集;日语翻译服务;系统BUG修改;小规模开发;技术问题咨询;售后事务处理(例如:退货);网络营销。服务费每月人民币10万元。4、购够网网页打印件,证实:购够网网页的相关内容,包含公司简介、服务条款、代拍商品的流程、关税说明、打包流程等。5、购够网代拍、代购页面,上载有日本购够网是由中国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日本j-j-商事株式会社合作经营。以上页面经证人胡某签认。6、中山购够网用户名为“陈某甲”的注册信息,证实:该注册信息是陈某甲于2014年6月7日在中山市购够网上的注册信息,代购费包月每月1000元,转账费包月每月1500元及部分小额仓库保管费,其中商品分类标签为“酒”。每个包裹打包重量控制在15-18kg。被告人陈某甲于2014年6月至7月通过中山购够网代拍、代购洋酒,并通过该用户支付洋酒的货款、运费。以上信息经陈某甲、胡某及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签认。7、交易记录信息清单、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信息说明,说明内容为:交易记录是从该公司网站服务器备份数据中提取的陈某甲在其公司代购网站www.gougoujp.com上的交易记录,真实无误,交易记录包括编号、交易时间、订单号、包裹号、重量(g)、邮局快递单号、收件人、收件地址、商品名、金额(rmb)项目。其中商品名是客户在国外网站购得的实际商品,金额(rmb)是客户购买商品实际交易成交价格。陈某甲签认:交易记录是其从购够网上购买洋酒的记录,金额(rmb)是其在网站购买洋酒的实际价格。胡某签认:该交易记录是从其公司电脑上数据打印出来的,数据真实,是陈某甲向日本商事公司订购洋酒的情况。8、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180票的邮件包裹信息、订单信息、数据说明,证实:陈某甲在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代购网站www.gougoujp.com上所购买180票洋酒的包裹信息及订单信息。以上订单信息、包裹信息与交易记录清单对应,包裹内容为洋酒,发货单的商品名称为瓶子、花瓶等容器,两者不符,实际成交金额与发货单上的单价也不符。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中山购够网客户端页面,对包裹信息中发货单的商品名称和价格进行了修改,将商品名称伪报为瓶子、花瓶等容器并低报价格。上述信息经该公司的客服人员杨某、黄某甲、曾某、黄某乙、柏某、唐某、江某、程某、郑某甲、李某甲、佘小妍、韩某签认,数据来自中山购够网后台信息。9、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提供的涉嫌伪报的180个邮件统计表,证实:180个邮件的包裹号、重量、邮局快递单号、收件人、收货地址等信息。被告人陈某甲签认:以上180票邮件收货人都是其在购够网上购买洋酒并通过邮件走私到国内用来收货的收货人及收货地址,以上人员除了其和老婆外,都是其同乡、同学、朋友、亲戚。10、广州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提供的货物邮寄单、领取邮件通知单及货物照片,证实:邮寄货物洋酒的邮寄、领取情况。被告人陈某甲签认:照片中的邮件及邮件中的洋酒是其通过中山购够网代拍、代购的,其将货款、运费支付到中山购够网,最后中山购够网通过邮件从日本寄回中国给其。胡某签认:照片上的邮件货物是陈某甲在中山购够网竞拍买下的洋酒,从日本邮寄到中国。11、侦查机关制作的涉嫌伪报邮件清单,证实:28件邮件的邮件号、重量、价值、申报品名、实际物品、收件人、收件人地址、寄件人等信息。被告人陈某甲签认:该28件邮件中实际货物为洋酒,是其通过中山购够网从日本雅虎网上拍卖下来,申报物品名称和价值是由其在网上填写,与实际不符。12、被告人陈某甲的农业银行卡交易记录及购够网账户余额明细,证实被告人陈某甲通过中山市购够网网站购买国外商品并支付货款及邮费等费用。经购够网客服李某乙、江某签认,信息来自其公司后台数据,是陈某甲账户金额的使用明细。1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2014年9月3日对广州市越秀区春日百货商行、越秀区竹丝岗北直街50号1103房进行搜查,扣押洋酒352瓶。2014年12月9日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洋酒429瓶。14、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翻译客服郑某乙、柏某、李某甲、江某、黄某乙、唐某于的离职申请书,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局提供的情况说明,该说明内容为:中山购够公司与日本公司及日本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合同已联系日本方面提供,尚未回复。经侦查人员到中山购够网公司调查,该公司原职员黄某乙、柏某、唐某、江某、郑某甲、李某甲、韩某、蔡租伟、钟某乙、罗某乙、刘某、关某、余某等已离职,去向不明,无法取证。(二)证人证言1、证人胡某的证言:我是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公司主要为客户提供海外代购、代拍服务,大部分都是日本雅虎网上商品的代购、代拍业务。我公司与日本购够商事株式会社合作,类似于日本购够商事株式会社的子公司。公司的业务运作是:客户要登录我公司的网站,网址为www.gougou.com,并在我公司的网站上注册,并充值一定的金额,客户就可以直接在我公司的网页上竞拍日本雅虎网上卖家卖的商品,客户竞拍成功后,我公司就生成了订单信息,订单信息是与日本购够商事株式会社共享的,只要客户通过网银或支付宝支付成功了,日本购够商事株式会社就会向日本雅虎网上的卖家支付商品货款,日本雅虎网上的卖家将商品寄到日本购够商事株式会社的仓库,之后由日本购够商事株式会社创建包裹信息,按照客户在网站上填好的发货信息、运输方式、商品名称、商品价格,通过邮包寄往国内客户,邮件号也会填制在包裹信息内。业务完成后,我公司会收取代购费用,每笔为25至45元人民币。陈某甲是2014年5月份开始在公司网站上竞拍洋酒的,他拍洋酒的数量是我公司客户中最大的。我向海关提供的陈某甲竞拍洋酒的订单记录、包裹信息记录及账户余额明细等资料来源于我公司服务器的数据,真实无误。客户填制的用于清关的发货商品及商品价值与实际发货的商品名称及价值不符,我公司不作核实,清关的问题一律由客户负责,客户填制的发货信息由客户负责任。2、证人程某的证言:我于2014年7、8月进入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客服、翻译,陈某甲是我们公司的客户,是在我们公司网站上买洋酒的,我没有帮他做过客户服务,不清楚陈某甲的酒是如何向海关申报入境的。3、证人黄某甲的证言:我于2014年上半年进入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客服、翻译,工作内容主要是给公司客户翻译日本雅虎网站上的日文商品信息,指引客户在网站上的操作流程。公司的经理、老板是胡某。陈某甲是我们公司的客户,他专门在我们公司买洋酒的。我帮他做过客户服务,一般是手续费用及物流时间问题。陈某甲没有问过我如何向海关申报的问题。我知道这类代拍邮寄的商品应按实际商品名称及价格向海关申报。我公司网站上有提示客户要按实际商品情况申报。我不知道陈某甲怎么填报申报情况,我跟客户都说包裹信息要和实际货物相符。我是在公司被海关查后才知道陈某甲的包裹信息与实际货物不符。我公司网站上客户填写的包裹信息中的收货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可以修改,货物名称、数量等是不能改的,因为包裹信息的货物名称、数量是客户在购买后,等货物到仓库时,由客户选择哪几个货物创建包裹。货物打包后,客户在系统上填写包裹信息,要填写的内容有收货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发货方式,货物名称数量不用客户填写,是自动生成的。4、证人曾某的证言:我于2014年7月进入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工作,任职客服、翻译。陈某甲是我们公司的客户,他专门在我们公司买洋酒,我帮他做过客户服务。我不清楚陈某甲的酒是如何向海关申报入境的。有客户向我们客服人员咨询过海关申报的问题,但我们一般不知道如何申报。5、证人杨某证言:我于2012年7月入职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客服,工作内容是在网络上收集信息,与客户沟通以及售后服务等问题。我公司电脑里的中山购够网后台数据上的包裹信息,其中发货信息中的“发货方式、收货人、收货电话、收货地址、发货单内容及价钱”是由我公司客户填写,其中“发货单内容和价钱”是客户随意填写的,不需要与实际商品相符,我公司对此也不管,如果客户拍下的商品被海关查扣,就会由客户自己与海关交涉,我们不需要出面与海关沟通。陈某甲是我公司的客户,2014年来他专门在我公司通过代拍程序从日本雅虎网上买酒。海关从我公司网站后台提取的陈某甲的订单信息、包裹信息、账户余额信息及客户沟通短信信息,是真实无误的。6、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我于2013年10月至今在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任客服,我工作的内容主要是给客户翻译商品信息以及公司员工之间的培训工作。我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帮国内客户从日本雅虎、日本乐天、日本亚马逊网站上代购、代拍商品,国内客户在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网站上拍下商品后,由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在日本开设的公司负责购买商品,然后邮寄给国内的收货人。陈某甲是我公司客户,他主要向我们公司买酒。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是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的妻子,胡某负责管理公司,其不负责管理。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实:其是陈某甲的堂弟,2014年7月陈某甲用过其名字收取邮寄物品。经辨认照片,证人陈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陈某甲。(三)核税证明广州海关出具的穗(邮)关计核字2014年第16号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证实:经广州海关关税部门核定,陈某甲走私的货物、物品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983761.7元。(四)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陈某甲供述:春日百货商行是我自己出资成立的,法人代表是我,主要经营白酒、洋酒、烟、红酒。从2014年5、6月开始,由于市场流通日文标志的洋酒比较多,价格比较便宜,所以我就想从日本进口洋酒。通过互联网,我找到了一个叫“购够网”的代购网站,“购够网”有日本地区销售洋酒的网址链接,我在“购够网”注册了CCWIME@163.COM的用户名,然后以此用户名登陆“购够网”,找到想买的洋酒,然后直接出价竞拍下日本销售的洋酒。“购够网”就会在我充值付款给他后再付给日本网站商行(日本雅虎网上的卖家)。收款后,日本网站商行就会发货给我。日本网站商行发给我的货,收货人除了我之外还有我老婆皇某静、我父亲陈某丙、我堂弟陈某乙、我表嫂陈蝉华以及郑某丙、倪某等老乡、亲戚、同学。多写一些收货人和收货地址是怕被海关查获,分散一些风险。寄给其他收货人的洋酒,在广州市内的地址我会自己直接去到将货拿回来。外地的地址收货人会将货通过国内快递转寄回我,因为都是一些关系很好的老乡、同学、朋友、亲戚,我不用付报酬给他们。“购够网”上有说海关报关限额是人民币1000元,我知道超过1000元就要征税。我在填写商品报关信息时就填写1000元以下的货值每箱,品名有写茶壶、杯子、瓶子等生活用品,不报洋酒,这样就不用征税。“购够网”没有指点我报关进口的事情。我通过农业银行的账户付款给“购够网”,每月交租金2500元给“购够网”,走私的洋酒有轩尼诗、蓝带、马爹利、卡募等,大约价值人民币100多万元(包括运费、货款等)。进口时不如实申报是为了少交一点税。第一次通过中山“购够网”购买洋酒后,大概过了3天,需要填写收货信息,该网站经理胡某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在填写收货信息时,要填写生活用品,金额填写日元,但是不要填写超过1000元人民币(我知道这样可以不纳税)。关于辩护人提出陈某甲走私洋酒行为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和胡某有参与,陈某甲只是从犯的意见,评判如下:本案检察机关并未对中山市购够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及胡某进行起诉,陈某甲称是胡某教其填写虚假的货物信息没有依据。且不论胡某是否有教陈某甲填写虚假的货物信息走私洋酒入境,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走私洋酒的受益人,为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多次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的方法走私洋酒邮寄入境,达到180票,走私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也不构成从犯。故辩护人提出陈某甲是从犯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陈某甲走私的180票洋酒中,有429瓶在海关即被扣押,应从偷逃税款中予以扣除的意见,评判如下:被告人陈某甲已实施了填写虚假的货物信息,通过伪报品名、低报价格走私洋酒邮寄入境的行为,该批走私洋酒也已邮寄进入我国海关,虽然被海关查扣使陈某甲未收到,但并不影响偷逃税款数额的认定。故辩护人提出的将被海关扣押的429瓶洋酒从偷逃税款数额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据理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入境,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初犯,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家属代为退缴应缴税款50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从陈某甲处扣押的352瓶洋酒无证据证实是否通过走私而来,本案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下如:一、被告人陈某甲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在海关扣押的洋酒429瓶及被告人家属在我院退缴的应缴税款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甲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由广州白云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何伙荣审判员 钟 丽审判员 庞美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文龙邱华锋罗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