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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申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东衡与马登广合伙协议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东衡,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侯朝兴,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小丽,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登广,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陆耀娟,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东衡因与被申请人马登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东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