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申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东衡与马登广合伙协议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1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东衡,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侯朝兴,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程小丽,方圆第一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登广,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陆耀娟,方圆第四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张东衡因与被申请人马登广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终字第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东衡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韩 锐审判员 周志华审判员 张语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智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