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杨某女,女,汉族。被告杨某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女诉被告杨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女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梁佩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