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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9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杨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民一初字第220号原告杨某女,女,汉族。被告杨某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女诉被告杨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女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司徒有劲代理审判员 甄 灼 辉代理审判员 余 小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晓 贤梁佩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