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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广民初字第0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韩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