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广民初字第03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广民初字第03030号原告韩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