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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保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四川省广安市金久矿业有限公司、左明菊、杜孝勤、左明乡、左明林、唐明蓉、胡仁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广安市金九矿业有限公司,左明菊,杜孝勤,左明香,左明林,唐明蓉,胡仁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保字第747号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被告四川省广安市金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城南建安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杜孝勤。被告左明菊,女,生于1959年7月2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杜孝勤,女,生于1952年9月4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左明香,女,生于1963年8月5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左明林,男,生于1969年1月11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告唐明蓉,女,生于1970年1月28日,汉族,现住广安市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胡仁金,男,生于1957年4月1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四川省广安市金久矿业有限公司、左明菊、杜孝勤、左明乡、左明林、唐明蓉、胡仁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左明菊所有的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某某号、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华国用(2011)第某某号、(2011)第某某号),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73号某某号【房屋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11)第某某号】,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73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6)第某某号】房屋予以查封;对四川省广安市金久矿业有限公司、左明菊、杜孝勤、左明香、左明林、唐明蓉、胡仁金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金额以150万元为限。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左明菊所有的位于华蓥市双河街道办事处明光路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广安房权证华蓥字第某某号、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华国用(2011)第某某号、(2011)第某某号】、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73号某某号【房屋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某某号,土地证号:广市国用(2011)第某某号】、位于广安市广安区广惠街1**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广安市房权证广房字第某某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广市国用(2006)第某某号】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四川省广安市金久矿业有限公司、左明菊、杜孝勤、左明香、左明林、唐明蓉、胡仁金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查封、冻结金额以15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周小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