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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甲诉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高中良,男,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甲。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王某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硕,男,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黄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伟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