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初字第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黄某某、黄某甲诉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初字第995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高中良,男,淅川县厚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黄某甲。被告:李某甲。被告:李某乙。被告:王某某。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硕,男,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某某、黄某甲诉被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黄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建伟审判员 黄万和陪审员 孙晓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志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