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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句执字第1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湘芸与王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1257-2号申请执行人沈湘芸。委托代理人洪卫东,句容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荣。申请执行人沈湘芸与被执行人王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句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08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子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