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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郭良祥与郭法家、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282号原告:郭良祥,男,1955年6月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郭法家,男,1962年7月22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被告:郭华,男,1985年6月10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良祥诉被告郭法家、被告郭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良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法家、被告郭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良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良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郭良祥承担。审 判 长  荆延武审 判 员  邓旭光人民陪审员  荆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胤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