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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应鑫龙与陈建华、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鑫龙,陈建华,王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应鑫龙。被告陈建华。被告王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鑫龙与被告陈建华、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鑫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鑫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应鑫龙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令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