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民初字第38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应鑫龙与陈建华、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鑫龙,陈建华,王立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滦民初字第3806号原告应鑫龙。被告陈建华。被告王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应鑫龙与被告陈建华、王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鑫龙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鑫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9元,由原告应鑫龙负担。审判员 陈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令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