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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罗威峰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罗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红安执字第00180号申请执行人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飞,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威峰,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红安长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威峰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绍文审 判 员  吴恒全代理审判员  熊晓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幼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