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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滑法执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峰增、吕艳玉与张爱民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滑法执字第286号申请执行人曹峰增,男,1959年12月17日生。申请执行人吕艳玉,女,1957年3月4日生。被执行人张爱民,男,1971年1月8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2)滑刑初字第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爱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3月15日前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张爱民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爱民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滑县红旗路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