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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郑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当阳刑初字第00183号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无业。因吸毒于2015年7月13日被抓获,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4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转为刑事拘留,次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公诉刑诉(2015)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长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3日凌晨,郑某用捡得的冯某的身份证在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御锦宾馆登记入住2058号房间,用自制的吸毒工具吸食了毒品麻果和冰毒后,将剩下的毒品和吸食工具放在房间内的麻将机上。当日10时许,其友曹某电话联系郑某后,到该房间吸食了部分毒品后离开。当日17时许,曹某带朋友林某再次来到该房间吸食了部分毒品,接着带郑某与刘思亮、李某、余美等人到当阳东方国际酒店吃晚饭后,郑某邀约李某、曹某、余美等人到其所开的御锦宾馆2058号房间玩。郑某、李某、曹某、林某到上述房间后将剩下的毒品吸食完毕后,在玩电脑、手机时,被到该酒店检查的民警查获。经检验,郑某、曹某、李某、林某的尿样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当阳市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郑某的到案经过及相关情况说明,调取御锦商务宾馆视频监控,案发现场照片、御锦商务宾馆检查笔录及吸毒工具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曹某、余美、李某、郑某、李倩的尿液采集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当阳市公安局对郑某、李某、曹某、林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陈某对郑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李某、曹某、林某、陈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郑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钢审 判 员  曹恩双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