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叶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阿里军分区留守处与封爱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阿里军分区留守处,封爱国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叶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叶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阿里军分区留守处。法定代表人张承东,该处主任。委托代理人邹君,新疆叶尔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封爱国,男,汉族,51岁,个体工商户,现住叶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阿里军分区留守处与被告封爱国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封爱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阿里军分区留守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阿里军分区留守处负担。审 判 长 张金存审 判 员 李生瑞人民陪审员 臧宝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沙书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