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永春与黄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吴永春。委托代理人张伟,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正昌。委托代理人黄凯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春与被告黄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春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永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