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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吴永春与黄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69号原告吴永春。委托代理人张伟,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正昌。委托代理人黄凯风。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春与被告黄正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永春于201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永春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东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赛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