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荣双强与张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013号原告:荣双强。被告:张华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荣双强诉被告张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荣双强负担。审 判 员 申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郭珠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