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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竹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邵翠凤与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翠凤,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竹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邵翠凤。委托代理人马辉,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盛大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别桥镇北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巧珍,盛大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进,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刘柏松,溧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邵翠凤诉被告盛大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先由审判员彭骏独任审理,后于2015年7月24日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分别于2015年6月16日、10月26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翠凤的委托代理人马辉、被告盛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柏松到庭参加了第一、二次庭审,被告盛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进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翠凤诉称,2014年12月19日上午,原告的船舶运送钢材抵达位于溧阳市别桥镇的装卸码头。抵达后,原告在栓缆绳时,被岸边的吊机工作碰撞后从码头跌落到船甲板上(落差有3米左右)。当时,原告因怕影响运输费的结算对周边的人说没关系。原告跌落后,一直坐在甲板上根本无法移动,直到打电话让其女儿开车从南京过来。原告女儿到达后直接将原告送往南京迈皋桥医院就诊,经确诊原告双跟粉碎骨折。2天后,原告家属向别桥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出警并做了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中开吊机的工人说码头是属于被告的。原告前期的医疗费花费较大,后续需要人照顾。原告受伤是因为被告员工在机械操作中造成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前期医疗费33812.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盛大公司口头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是在为王友谊承运货物中受伤的,被告不能作为本案的赔偿主体。原告致伤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上午10时左右,原告装载钢材的船舶抵达被告码头。原告将船舶的缆绳扣在河岸水泥护栏固定的缆桩上,缆桩位于岸上吊机的东侧、吊机吊臂的下方,原告用破布包裹缆绳时,从河岸上坠落到船甲板上,船上装卸工人滕正坤、梁留平听到响声寻声望去,看见原告趴在船甲板上,就急忙呼喊原告的丈夫,原告连声说没事,于是将原告放在圆圈线材上吊到河岸上。当日下午2时许,原告的女儿从南京赶到现场,将原告送往南京迈皋桥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双跟骨粉碎骨折。2014年12月21日13时35分,原告家属向本市别桥派出所报警称原告在码头岸上卸货时被吊机碰撞跌落到船甲板上受伤。该纠纷经别桥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故涉讼。审理中,原告认为是被告的吊机在运转过程中碰撞原告,原告从河岸跌落到船甲板上受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提供了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南京迈皋桥医院门诊病历、入院和出院记录予以证明。被告认为原告从河岸跌落到船甲板受伤,不是吊机运转过程中碰撞原告造成的,原告受伤与被告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本院调取了溧阳市公安局别桥派出所的询问笔录,内容摘录如下:1、2014年12月21日原告丈夫卞大云的询问笔录内容为:2014年12月19日,我装货的船到别桥镇码头准备卸货,我老婆就上岸弄弄缆绳,我在船里面准备吃早饭,这时我看到吊机碰到我老婆,我老婆就从岸上掉下来,掉下来的时侯吊机还在转,船上两个工人喊:你老婆掉下来了。我就跑过去,这时我看到我老婆掉在船甲板上,后来两个工人帮忙将我老婆用吊机吊到岸上,我老婆一直待在岸上线圈堆上,到了下午两点女儿接她到南京。2、2014年12月22日梁留平的询问笔录内容为:2014年12月19日上午9时20分左右,我与滕正坤在船舱里用钢丝绳扎好钢材,将钢绳挂在吊机钩上往岸上吊。听到有物品掉到船上的声音,就到处看看,走近才知道是船主的妻子,我们就喊船主赶紧出来,你老婆掉下来了。船主看看老婆没事,船主的妻子也说:没事没事,你们做你们的活,与你们没有关系。后来我和船主将她放在钢圈上用吊机吊上岸,我们喊她到医院去看看,她说不去,她女儿在南京医院的,等她女儿接她到南京去看。下午2时左右,她女儿接走她的。她掉到船上时没有人知道,我们听到响声后发现是船主的老婆才喊她老公的,我们不知道她怎么掉下来的。3、2014年12月22日郭如华的询问笔录内容为:2014年12月19日10时左右,我在操作吊机,突然发现船上没有人了,看到一个老太婆坐在船甲板上,旁边有两个工人和船主,我在吊机上问她怎么回事,老太婆说:没事没事,是我不小心掉下来的。我喊她到医院去看看,她说:不要紧,不要紧。当时老太婆起不来,我就用吊机把她吊到岸上。当时我没有看到吊机旁有人,我弄不清楚是她自己掉不去的,还是吊机把她碰下去的。昨晚,船主到车间来找我,说老太婆在医院花了很多钱,要求我说开吊机时把她弄下去的,将来要我赔的话由船主来承担,今天早上他又找我说这事,我不同意,于是两人在码头上闹起来的,我就报警了。4、2014年12月23日滕正坤的询问笔录内容为:我当时在船舱工作,突然听到船上“嘭”一声,就上去看到原告趴在船甲板上,我就问她要不要紧,她说不要紧,就是两只脚不能动。这时船舱里的梁留平连喊:你老婆跌下来了。她老公就从船驾驶室方向走过来,他们夫妻两人讲话,我听不懂,她老公好象在责怪她,我们喊他送老婆到医院去看看,她老公转来转去不作声。吊机有郭如华操作,我当时没有注意吊机在不在转动。本院调查郭如华陈述:我是码头操作吊机的。2014年12月19日上午,原告从岸上掉到船上,我当时在驾驶室,吊机不在运转,就是运转也不可能碰到原告,因为吊机是沿顺时针方向转动,吊机尾部碰不到吊机旁的人。事隔几天,原告的老公找到我,要我帮帮他们,要求我承认是吊机碰到原告,遭到我拒绝后,原告的老公就纠缠我,我没有办法就报警的。本院调查滕正坤陈述:2014年12月19日,我和梁留平在船舱整理钢材,做钢圈起吊前的准备工作,这时听到船上有响声,我们才知道是原告从岸上掉到船甲板上了,当时吊机吊起钢材在岸上往车上卸钢材,吊机不在转动,如在转动我们不可能在船舱里埋头工作,应该抬头看着吊机钩下落。审理中,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自己是被岸上吊机碰撞后从河岸跌落到船甲板造成身体伤害的,原告的陈述和照片并不能证明原告的事实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的事实主张,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别桥派出所和本院调查结果表明,事发时在场的吊机操作员和船上装卸工人均没有看到原告跌落的过程,当时吊机不在转动,原告的丈夫是装卸工人多次喊叫后,才从船尾船舱里出来,也没有看到原告的跌落过程。原告不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自己是被吊机转动碰撞后跌落到船甲板造成身体伤害,故原告要求被告予以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翠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8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648元。在递交上诉状副本7日内凭判决书可到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可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或者直接汇款至收款人为:常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帐号为:80×××63。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彭 骏人民陪审员  唐卫平人民陪审员  丁桂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丹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