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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复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梁纪平、顾峰与梁纪平、牛庆凯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纪平,顾峰,牛庆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复字第75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梁纪平(又名梁纪友)。申请执行人顾峰。被执行人牛庆凯。申请复议人梁纪平不服郯城县人民法院(2015)郯执异字第1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梁纪平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准许其撤回复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梁纪平撤回复议申请的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梁纪平撤回其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密启娜审判员  陈会杰审判员  柏建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