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商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赵仲义、蒋浦生与蒋浦生、赵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仲义,蒋浦生,赵如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浦商初字第3483号原告:赵仲义。委托代理人:马振虎。被告:蒋浦生。被告:赵如仙。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仲义与被告蒋浦生、赵如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洪秀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薛儒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