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融民初字第6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郑秀钦与余贤朝、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秀钦,余贤朝,王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6137号原告:郑秀钦,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蔡友玳,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华珍,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余贤朝,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王小芳,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秀钦与被告余贤朝、王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秀钦在规定期限内既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丽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而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