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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巧玲、刘巧燕等与刘秀梅、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刘巧玲。申请执行人刘巧燕。申请执行人刘巧斌。申请执行人刘艳勇。被执行人刘秀梅。被执行人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柳中街63号。法定代表人贺秋元,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的(2015)江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拨被执行人柳州市汇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工行柳江县支行账号21×××96内的存款426695元至柳江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韦贵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晓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