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光元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1013号申请执行人刘光元,男,汉族。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住所地: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刘光元与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经本院查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5年9月8日受理被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大桂山林场的上诉申请。所以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作为执行依据的(2015)贺八民二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光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