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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一终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成诈骗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一终字第23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成,男,汉族,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初中文化,农民。1993年9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辩护人籍凯,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平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王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浩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成及其辩护人籍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12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成伙同高某某以伪造的哈尔滨市村镇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向被害人皮某某(男,42岁)借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罗某某家,高某某书写了向皮某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借据后,皮某某扣除第一个月人民币7000元利息,交给高某某人民币9.3万元。此后,高某某通过王成向皮某某偿还部分利息3000元,从而高某某从皮某某处共骗取了人民币9万元。后因高某某无力偿还借款及利息,便失去了联系。皮某某在无法联系到高某某时,持高某某抵押给其的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中心咨询,得知是伪造的房产证。高某某将骗取的赃款借给罗某某人民币2万元,其余赃款被高某某挥霍。2、2011年11月份,被告人王成伙同滕某某用伪造的登记名为滕某的房屋产权证抵押,从张某某处借款10万元。2012年5月,该笔借款将到还款期限,张某某让王成向滕某某收回本金,但滕某某无法偿还本金,王成便将被害人皮某某介绍给滕某某,让滕某某从皮某某处借款来偿还张某某的欠款,后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某村王成家中,滕某某再次用该本伪造的房屋产权证作抵押,向皮某某借款15万元,滕某某拿到借款后支付给皮某某利息4000元,归还张某某借款10万元。后因皮某某无法联系到滕某某,便持滕某某抵押给其的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中心咨询,得知该房产证系伪造。滕某某共骗取赃款人民币14.6万元,全部被其挥霍。3、2012年6月13日,被告人王成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用伪造的登记名为唐某某的房屋产权证抵押,从闫闻东处借款8万元。2012年9月12日,该笔借款已到还款期限,唐某某无法偿还本金,且向闫某某表示抵押给其的房产证是假的。闫某某便持唐某某抵押给其的房屋产权证到房产中心咨询,得知该房产证系伪造。唐某某共骗取赃款人民币8万元,全部被其挥霍。综上,被告人王成伙同他人共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16000元。王成于2014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3年8月24日,皮某某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侦大队报案称被高某某、滕某某二人以假房照作抵押,诈骗其人民币25万元。2014年6月23日,高某某、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供述诈骗所持假房照均系王成提供。同年8月15日,王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抓获。2、被害人皮某某的陈述:2012年4月30日,王成找到我说,他家农村的亲戚朋友想借钱,问我是否有闲钱,他还说借出去的钱不用担心,他把关,他验抵押房证的真伪,他都知道借钱的人有没有房子和地,我就同意了。王成介绍高某某向我借钱,并且拿房照作抵押。王成说房照是真的肯定托底,我就借给高某某10万元。我通过王成收到了3000元的利息后就找不到高某某了。2012年5月30日,王成在家里家介绍滕某某向我借款15万元,并以滕某某父亲的房照作抵押。王成说房照肯定是真的,我押房照后借给滕某某15万元。滕某某通过王成给了我4000元利息后就找不到他了。王成又以相同的方式给我介绍叫种某的人向我借了4万元,后王成说种某跑了。有一天我遇到种某,他说都把借的5万元钱给王成了,还给我看了收条,他说房证是假的,让我把房证还给他,要不容易出事。我就去王成家他,王成开始还不承认,我说你给种某开的收条都看见了,王成这才承认的,我才把钱要回去。我通过这件事怀疑王成人品不好,我就找人问高某某和滕某某的房照的真伪,我朋友说房照可能是假的并让我报警。在上述借款中王成肯定从中获利了,我和借款人不直接接触,都是通过王成来办理。我和王成事先约定,王成收取借款人利息后,再给我三分利息,王成从中挣差价。我借给高某某和滕某某的钱都是我的,我没有和王成合伙向外借过钱。3、被害人闫某的陈述:王成通过张某某找到我,问我手里有没有闲钱,他可以帮我借出去挣利息。我说有闲钱,但是向外借钱要有抵押物。王成说有真的房证作抵押,如果钱还不上你们可以把房子收回去。因张某某和我从小就认识,而且王成都保证房证是真的了,我就相信王成了。王成介绍唐某某向我借款10万元,并领我到唐某某家看了他的房子。2012年6月13日,在王成家,王成给我看了唐某某的房照,并告诉我房照肯定是真的,后我和唐某某签了借款协议。我从王成手中收取唐某某的房证后将10万元给了王成,王成当着我的面抽取了利息,将剩下的钱给了唐某某。王成给了我4000元利息,自己留下一部分利息。我在收取了4个月利息共1.6万元后,就找不到唐某某了。后来经查询我发现房照是假的。我借给唐某某的钱都是自己的,没有和王成合伙向外借过钱。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本人系王成的朋友,通过王成往外放款,在唐某某向闫某借款的那天,双方签字后闫某收下唐某某的房照,将钱交给唐某某。事后王成每个月分得1分利1000元钱。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2012年6月份,我和爱人刘某某想借点钱养殖奶牛,同屯的滕某某介绍我向王成借钱。王成问我是否有房子,我告诉王成有房子但是没房照,王成让我交给他几百块钱,他联系买个本就行。随后签了借款协议,内容为用我家房子作价30万,抵押借款5万元。过了一两天,通过王成联系,我到道里区建国公园和一个女的接头并取回了交给王成600元所买的那个本,当天就把本交给了王成。第二天在王成家,王成将借款5万元扣除当月利息3000元后剩的4.7万元交给了我。一个月后,我又向王成借了5万元。2014年4月,高某某通过我认识王成,我告诉高某某在王成处借钱需要花600元买个本,后我与王成到高某某家看了房子。借款当天王成、高某某在我家写的协议,借了10万元。6、借据:唐某某、曹巍以房产为抵押向闫某借款人民币10万元;7、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被告人王成伙同高某某骗取被害人皮某某借款时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王成伙同滕某某骗取被害人皮某某借款时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王成伙同唐某某骗取被害人闫闻东借款时所使用的房屋产权证书的复印件。8、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送检的滕某某伙同王成诈骗皮某某借款所持的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双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管理处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高某某伙同王成诈骗皮某某借款所持的黑龙江省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上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政府某乡房产管理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送检的唐某某伙同王成诈骗闫闻东所持的黑龙江省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上道里区集体土地房屋权证专用章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印。9、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王成于1993年9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0月2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9年1月20日刑满释放;10、被告人王成的户籍证明。11、同案犯高某某的供述:2012年4月份,我想借钱整大棚,通过罗某某认识王成。罗某某说在王成那借钱得有房子作抵押,我说房照已经抵押给信用社了,没有房照,罗某某说可以花500元找曾经借给她钱的王成做假房照,我同意了。借款当天,在罗某某家有本写着我名字的假房照,我告诉王成房照是假的,王成说就假的才借给你钱,真的我还不借了。王成拿了一个借据,我签的名字。跟王成一起来的皮某某给了我9.3万元,扣除了一个月7000元的利息,7分利,我还了部分利息后,认为利息太高就想将房子卖了将本金还了,王成不同意,我也没钱还利息了,就躲了起来。12、同案犯滕某某的供述:2011年3月,我向王成借款10万元,王成说需要抵押物,由于我的房照在银行抵押着,王成说可以用假房照抵押,并给我一个做假房照的电话号。我就用300元钱做了一本房主是其父亲滕某某的假房照。后王成带着张某某和张某某的四姐来看房子,我就用假房照抵押给张某某四姐借款10万元。2012年5月份左右,王成和张某某向我要本金,并给我又找了一个可以借款的人,该人叫皮某某。在王成家,我用向张某某四姐借款的手续向小涛借款15万,但扣除了一个月的利息,我后期没钱了,就把电话换了也不回家。13、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2012年夏天,我通过刘某介绍向王成借钱买车,王成让我准备房照作抵押,我说没有房照,王成说花500元钱,他能帮我弄一个假房照,我就同意了。几天后,我在王成家看到了产权人是我名字的假房证。借钱当天,王成、张某某、闫闻东都在王成家,我用假房照作抵押向闫某借了10万元,还完这笔钱后,我还想找王成借10万元,王成还是按照原来抵押假房证的方式给我办的手续。这笔钱我还了16000元利息后就还不上了。14、被告人王成的供述:皮某某知道我放贷,他手里有闲钱想通过我借出去收点利息。2012年,罗某某介绍高某某来我这借钱,我就把高某某介绍给了皮某某,我和皮某某看过高某某家的房子后,次日在高某某家,他和皮某某签订了借款协议,高某某以房照作抵押向皮某某借款10万元。同年,滕某某朝我朋友借了不是10万就是8万元钱,后张某某着急用钱,正好皮某某有闲钱,我就和张某某、皮某某一起商量,决定把欠张某某的帐转给皮某某,张某某把以前滕某某朝他借钱时抵押的房照给皮某某了。2012年7月份,闫闻东通过我借给唐某某10万元。我不知道这些人借款用的是假房证,也没有参与、介绍买卖假房证。我看过高某某及滕某某向皮某某借款所使用的房证,看不出来房证的真假。我与被害人皮某某、闫闻东、张某某系合伙关系。我收取唐某某的500元钱是手续费不是好处费。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31.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未退赃,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王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宣判后,王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庭审中,王成辩解称不构成犯罪。其辩护人提出指控王成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认定王成无罪。出庭检察员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之间能够互相印证,建议法庭,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原审相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原审判决认定王成犯诈骗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对其所判刑罚适当。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均能证实王成明知或伪造假的房屋所有权证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事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对王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信。本案系共同犯罪,王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丽华审 判 员  李继华代理审判员  宣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富源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