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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16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豪,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仅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100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第3项二级案由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第5项二级案由所规定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而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重庆广森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结合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来看,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本案而言,由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渝北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一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但一审裁定驳回被告重庆润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的结论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玥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潘国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红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