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执字第937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XX与徐克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徐克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378-1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克燕,男,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徐克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XX14755.1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徐克燕粤B×××××号车辆一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理。此外,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杨格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