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3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谭金玲与冯丹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3766号原告谭金玲,住辽宁省鞍山市。被告冯丹妮,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金玲与被告冯丹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金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75元,退回原告175元。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