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辉民小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刘四海与郝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四海,郝开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小字第171号原告刘四海。被告郝开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四海诉被告郝开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到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四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四海负担。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名燕 来源:百度搜索“”